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2005年3月1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27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4月19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检查,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法司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一)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情况;
(三)执行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的议题,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上年第四季度提出初步意见,办公室汇总拟定,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二)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方式和步骤;
(四)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工作机构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省、市人大代表以及被检查县(区)的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起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联络、协调和安排执法检查活动;
(三)组织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执法检查,主任会议根据检查内容,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结束后,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县(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当地的省、市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执法检查报告。
第九条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察看、问卷调查、查阅卷宗等多种形式,必要时,可市、县、乡三级人大上下联动,明察暗访,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分析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及时汇总执法检查情况,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并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执法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
(五)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相关部门、机关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做出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执法检查组整理汇总,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的四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未超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下列情况可以组织执法情况跟踪检查: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整改工作措施不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人不满意的;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跟踪检查由执法检查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实施,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应按有关规定转交相关部门、机关或者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内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可就执法检查工作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条 年度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起草年度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经主任会议通过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