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评议办法
(2009年4月30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19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评议,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他机构和组织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评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本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和垂直管理工作机构。
评议对象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可以是全面工作,也可以是专项工作。
第四条 工作评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评议全面工作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以及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部门职责、执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机关作风建设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评议专项工作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机构和组织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三章 工作评议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第七条 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根据评议工作需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成立评议调研组。评议调研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大代表、有关工作机构成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部分上级或下级人大代表参加。
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设立工作评议办事机构,承办工作评议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评议调研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评议活动的具体工作;
(二)综合整理常委会评议意见;
(三)检查被评议单位整改情况。
第十条 评议调研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工作评议的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二)参加工作评议各项活动;
(三)认真审阅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积极开展调研和参加评议工作,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对被评议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二)安排工作评议活动;
(三)收集、整理工作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
(四)起草工作评议调研报告。
第四章 工作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提出年度工作评议的单位。被评议单位名单经市人大常委会确定后, 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相关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工作评议的程序按照准备、调查、评议和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起草下发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组成评议调研组、制定工作计划;培训参加评议人员。
被评议单位根据工作评议实施方案,形成工作报告,报告应在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评议20日前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和评议调研组;被评议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评议会议召开的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二)调查阶段。评议调研组在被评议单位召开动员大会。评议调研组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专题座谈、个别谈话、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群众、分管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被评议单位所属机关、基层单位的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书面调研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后,于评议会议召开的7日前连同被评议单位工作报告一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审计、监察部门对工作评议所涉及的部门、单位进行审计或者调查,并听取审计或者调查情况的报告。
(三)评议阶段。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听取评议调研组的评议调研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采取分组形式进行评议;评议意见由评议调研组负责综合整理,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印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被评议单位。
(四)整改阶段。被评议单位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在10日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评议调研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整改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测评。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类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对“不满意”票数超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重新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被评议单位重新整改结果仍不满意的,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评议会议时,可以邀请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市人大代表等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投票测评。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发现工作评议所涉及的单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可暂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测评,交有关部门限期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测评。
第十六条 被评议单位应积极配合评议调研组的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在接受评议时如实回答询问,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说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认真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评议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质询。
(一)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不参加评议活动,或者拒绝接受评议的;
(二)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或整改不力的;
(三)阻碍评议调查或者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情况的。
第十八条 评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情况和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向市政府通报。涉及垂直管理部门的,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评议情况和测评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干扰评议工作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