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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时间:2017年12月22日  来源: 定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2017年12月2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拟提请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前发言。

三、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颁发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代理主任签署的任命书。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人事任命事项后当场颁发。

四、根据宪法宣誓制度,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六、《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待条件成熟后进行修改完善,补充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事任免事项。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